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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3-24  点击数: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

    一。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上述第二条剥离职工安置费后,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处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如本人不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四。对于净资产不足以按上述第二条标准剥离职工安置费的企业,仍按原企业20%的在册人员和人均2万元的金额,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改制企业应接收原企业所有职工,依法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后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改制时企业与职工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单位原因而造成不能协商一致的,企业应按《劳动法》第26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8条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即企业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本人原因而造成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五。企业改制时净资产不足以按上述第二条标准剥离职工安置费,而按上述第四条标准剥离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后仍有国有净资产的企业,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置换职工身份,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具体补偿标准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企业商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但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国有资产的剥离应在制订改制方案时一并考虑,并通过改制会办确定。

    六。企业改制的实施细则1.企业改制时,对执行苏府[2002]62号文件第三、五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原固定制职工,改制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但对这部分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0年年限的,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补贴费给改制企业。补贴费标准按每超过10年的年限1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贴1万元。

    2.对执行苏府[2002]81号文件第十六条第3款规定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以及执行苏府[2002]62号文件第三、五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原固定制职工,改制企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必须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如果这部分职工愿意进入改制企业但劳动合同期限又不愿意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改制企业不再支付其安置费,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

    3.对执行苏府[2002]8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按资产剥离的标准支付。但对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改制时从企业资产中一次性剥离的职工安置费,应与原属固定制职工一样,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4.执行苏府[2002]81号文件第六条第十款时,企业资产中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所占净资产比例较大的,转让中的折扣优惠比例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视企业实际情况,在制订改制方案时,一企一议确定,并经改制会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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