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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视角解读《劳动合同法》 系列(21)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合同法问题(2)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3-22  点击数:

企业改制是指企业的经营所有权或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发生了变化。现代企业改制主要有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表现为公司兼并、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等);(2)用人单位所有权形式转变(表现为国有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转为私营企业或合资企业等);用人单位在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转变经营机制(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等)。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多样化与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的全面化,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被广大企业所关注,而如何处理企业改制后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更成为各个用人单位无法回避的问题。本专题将继续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框架下为您解读企业改制中可能出现的劳动法律关系问题。
  问题二:企业改制中劳动合同的承继、变更与解除
  企业改制特别是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企业对劳动者的安置方法通常为以下几种:第一,留在原企业;第二,分流到改制后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或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第三,分流到其它企业;第四,结束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等。鉴于以上劳动关系的变化,在企业改制的实务中,改制企业对劳动关系的处理常采用如下方式:(1)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到期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职工经济补偿;(3)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承继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8〕34号)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实务中,劳动者在改制后留用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改制企业常采用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的方式,即法理上所述的劳动合同承继。劳动合同承继是指在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等企业主体变化的情况下,原企业与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制度。劳动合同承继在《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均有体现,即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原合同继续有效并由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在合同承继的情况下,改制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处理较为简单。用人单位改制后,企业的工商登记性质、名称等因素的变化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改制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承继。职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法定补偿金,亦无需与原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注意一点,即在制定改制方案的职工安置项下注明,并明确用人主体即可。(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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