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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视角解读《劳动合同法》 系列(22)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合同法问题(3)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3-22  点击数:

       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多样化与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的全面化,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被广大企业所关注,而如何处理企业改制后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更成为各个用人单位无法回避的问题。本专题将继续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框架下为您解读企业改制中可能出现的劳动法律关系问题。
  问题二:企业改制中劳动合同的承继、变更与解除
  企业改制特别是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企业对劳动者的安置方法通常为以下几种:第一,留在原企业;第二,分流到改制后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或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第三,分流到其它企业;第四,结束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等。鉴于以上劳动关系的变化,在企业改制的实务中,改制企业对劳动关系的处理常采用如下方式:(1)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到期的劳动合同;(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职工
经济补偿;(3)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职工
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8〕34号)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经与职工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的规定办理。即:“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中,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在没有法定禁止接触的情况时,企业可以解除与职工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职工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后职工分流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或分流到其它企业,或结束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等情况出现时,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被拟改制企业采取。(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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