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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工伤赔偿路难行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10-19  点击数:

               

——从一起因工死亡农民工赔偿诉讼看《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前不久,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5年后进行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7481条意见。目前正在对这些意见进行分析研究,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并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今年有望出台。这对于广大劳动者无疑是个福音。

  一位40多岁的河南籍农民工,在一起事故中死亡。其亲人替他维权时,却被告知“他不是我这里的人”;好不容易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突然又宣布注销……这是一起因企业没有参保而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我们结合这起案件,专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

  ——编  者

  

  【案件回放】

  维权路上一波三折,漫漫诉讼艰难坎坷

  2001年春节后,40多岁的河南籍农民工院建才,来到北京通州区一家建材店打工。2007年的一天,院建才受店主指派外出买建材,遇车祸不幸身亡。患有精神病的妻子早在2005年走失,家中只留下一个11岁的儿子。在广州打工的哥哥院建堂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北京。没想到这一呆就是两年多,他作为代理人从此走上了一条艰难坎坷的维权之路。

  院建堂不愿回忆这两年所经历的艰辛,因为他会控制不住溢出的辛酸泪。面对记者采访,他艰难地介绍了如何在律师的帮助下,一步一步在维权之路上“爬行”的情况:

  到北京后,经人介绍,他来到了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

  “我们调查发现,原来院建才与建材店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工亡认定前先要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代理律师、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时福茂说。

  2007年10月20日,院建堂向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没想到,建材店竟不承认院建才是店里的员工。由于院建才生前并没有与建材店签订劳动合同,院建堂也拿不出文字证据来证明,因此,仲裁裁决不能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院建堂对裁决不服,起诉到通州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案件原告应该是院建才的儿子,遂驳回起诉。

  代理律师决定收集证据再次向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08年8月1日,劳动仲裁裁决劳动关系存在。

  这下,建材店不干了,以不服裁决为由,又起诉到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同年10月20日,法院驳回建材店的诉讼请求。

  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到此并没有结束,建材店不服法院判决,又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去年12月19日,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院建才与建材店之间的劳动关系终于得到确认。

  仅仅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经过了两次劳动仲裁、三次审判,耗时一年零两个月时间。

  院建堂本以为这下就可得到赔偿了。可听律师介绍,劳动关系的确认,只是申请工亡认定的前提,最终能否得到赔偿,还要经过一些程序。今年1月16日,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院建才为工伤。拿着工伤认定书,院建堂向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建材店支付院建才工亡待遇的仲裁请求。万万没料到的是,建材店因未参保怕被追究法律责任,在仲裁开庭前注销了该店的营业执照,最终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代理律师只好又起诉到通州区人民法院, 7月13日法院判决建材店老板高某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万多元。高某不服,目前已上诉到二中院。

  “我为这起案件前后折腾了两年多,到现在还是拿不到赔偿,不知何时是尽头?”面对记者,院建堂显得既疲惫又无奈。

  时福茂从2004年起开始专职从事工伤维权案件,经历了太多类似案件,“工伤案件维权程序复杂,企业因为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故意拖延时间或以注销营业执照逃避责任。如果企业参保,就不会有这么多纠纷。”时福茂说。

  工伤认定索赔复杂,程序有望缩减三成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的法律程序是,认定工伤时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先要经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还要经过仲裁、诉讼程序索要工伤赔偿。

  一般而言,一起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三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现行规定,如果某个案件比较复杂,要将维权所有程序都走一遍,大概要耗时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以上。“对大多数工伤者来说,根本耗不起,而在这段时间内违法单位完全有可能转移资产,使工伤者即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因此,很多贫困工伤者因耗不起漫长的司法程序而选择忍受或走极端。”时福茂说。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已就简化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如:明确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可以选择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调整后的程序最多可缩减30%左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部门有关负责人说,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采用恶意复议和诉讼方式,推卸救治责任,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发生复议和诉讼期间,用人单位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以便受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争议多源自未参保,敦促单位参保是关键

  简化程序固然重要,加大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同样迫在眉睫。

  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一组数据表明: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4942万人,这只占有劳动关系农民工总量的7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作过调查,全国大约70%以上的工伤争议来自未参保企业。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了责令改正、征收滞纳金外,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手段,致使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保,出现工伤后又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企业往往面临巨额的赔偿要求。

  深圳一家企业曾发生过一起烧伤事故,光救治费就高达100万元以上。摊上这类“倒霉事”,也难怪老板或者一跑了之,或者立马“变脸”:这个人不是我这里的人。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参保,“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参保单位的罚款、限期参保、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这位负责人列举了一组具有说服力的数据: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全国参保职工4500万人,因工伤引起的争议数一年近5000起。而现在年平均工伤争议数大约6000起,绝大部分是没有参保的单位。今年上半年全国参保职工达14074万多人。

  “为什么人数翻了三倍,工伤争议数并没有大量增加?这说明只要单位参保,工伤所有的治疗费和经济补偿费都由工伤保险基金单位承担,分散了企业的风险,因工伤而引发的争议自然也就会减少。”这位负责人分析。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比交纳。不同单位交纳的比例不同,风险高的单位,如矿山企业,交纳的比例较高。

  “我们算了一笔账,参保企业平均一年替一个职工只要交100多元的工伤保险费,如果参保企业出现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会负担全部医疗费用,还有长期和一次性现金补偿,企业只负担很少一部分。本文开头那个故事中的农民工院建才,如果他的建材店参了保,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参保毕竟需要单位往外拿钱,有相当多的单位不愿拿这笔钱,这就需要我们做工作。除了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宣传,让企业老板算清这笔账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这位负责人说话很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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