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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要有效利用竞业限制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3-23  点击数:

        2003年7月4日一版刊登的题为“违反保密合同带走技术秘密克隆新的公司深圳一高科技公司怒告一批原职工”的文章,现在有了下文。深圳福田区法院以原告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等理由,一审驳回深圳雷地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再次上诉至中级法院。不管最终审判结果如何,此案中暴露出的有关竞业限制方面的问题却耐人深思。
   
        八人出走冒出三家新公司
   
        雷地是世界上唯一掌握在常温下进行工业化生产金刚石膜材料的高科技公司,承担着国家“863”计划项目、宇航、军工等重大项目及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前不久我国首次载人飞船“神舟”五号的总设计师戚发轫率专家组亲临该公司考察并题词“感谢雷地公司为中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所做的贡献”。
   
        2001年深圳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雷地公司称这一行为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
    
         雷地公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303万元。
   
         深圳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但深圳福田区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原告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雷地公司有话要说
   
         对于这个审判结果,雷地公司觉得十分冤枉。他们认为已向被告支付了保密费,在其制定的保密工作制度中明文规定:公司员工工资中包含岗位保密工资;涉及公司绝密的人员,公司在其正常离职时,按职务支付相应的保密费。但由于现行财务制度及账目中尚无竞业限制补偿科目,雷地公司只能以补发工资的形式发放给被告。
   
         此外雷地公司提出部分被告离职系不辞而别,因此导致原告无法支付竞业补偿费,而且这些人离去后从未向用人单位要求过竞业补偿费。雷地公司表示审判未充分考虑被告不辞而别,原告受条件限制无法支付补偿费的事实,并做出未依有关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结论,雷地公司担心,这会使某些人钻法律漏洞,规避《保密合同》中竞业限制义务,从而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最终将会导致竞业限制无法实施,企业秘密无从保护,科技企业无法成长甚至生存。
   
        雷地公司刘南林董事长、于维娜总经理说,为研制这一被誉为具有21世纪技术潜力的战略材料,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研发过程极为艰难,最困难时公司的科研人员喝稀饭,熬通宵。可今天那些离开公司的员工,有的甚至根本没学过这一专业,却在很短时间内“研制”出需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员、资金的高科技产品,他们的行为愧对那些专心搞创新的科研人员。那么,在技术泄密案件越来越多的今天,竞业限制是一个什么概念,科技创新型高技术企业怎样切实做到保护其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商业机密不被泄漏呢?
   
     专家详解竞业限制规定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介绍: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同时,基于公平对等原则,为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竞业限制也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竞业限制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面坚强盾牌。但是我国的竞业限制的条款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一样零零散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不宜操作。
        目前,许多企业不知道如何将竞业限制合同订得合法、合理。当前人才流动体制不健全,一些流动人才法制观念淡薄,自觉、不自觉地带走商业秘密;主管部门在强调人才流动的同时,忽略了原单位商业秘密权益的保护。要想使竞业限制发挥作用,关键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才、企业及各有关部门的法律意识。
    
        北京兴航律师事务所的邓群律师分析:从这一案件中反映出国内的企业和劳动者对竞业限制这一法制观念还不熟悉。一些人才职业道德较差,对违反所签订的协议也不在意,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还不健全,很难追究其责任。另外,有些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导致协议没有实际效力。
    
        他认为,竞业限制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益处。企业尽管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但是可以避免人才频繁流动带来的损失和商业机密的泄漏;而劳动者则可以在相应的竞业限制合同中要求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成长空间,并且在离职后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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