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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解析: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4-13  点击数: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解析】本条是关于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举报的规定。

  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有关单位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违法行为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举报为专门机关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有用的线索。举报既方便了组织和个人行使监督权利,又方便了专门机关履行职能,实行专门监督,实现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的有效结合。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很多,如提出建议,当面批评,或者进行工作检查,等等,举报只是其中的一种。

  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权利。举报权利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自愿举报。举报人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是否行使举报权利由举报人自己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能强制举报,也不能妨碍举报。(2)选择举报受理机关。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时候,可以凭主观判断选择举报受理机构,不必受到举报机构级别和管辖分工的限制。(3)选择举报时间和举报方式。(4)有权决定是否实名举报。(5)获得保护。对于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人有权投诉,要求予以处理。(6)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7)获得必要奖励的权利。

  举报作为监督的有效形式,其作用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方便群众对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举报进行检举和控告,要求予以处理。(2)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公民可以通过举报对党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3)专门机关通过举报可以获得大量的举报线索,有利于专门机关履行职责,尤其是监督职责。(4)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对象必须是有功人员。各地已相继出台了一些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办法,如湖北荆门市《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标准:(1)对举报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对突破重大案件起了重要作用的,按收缴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总额,在1%的比例内给予奖励,一般不超过5000元。(2)对举报违反财经纪律、失职读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且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可酌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3)对举报其他方面的错误行为,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理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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