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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模糊,用人单位仍可钻空子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10-01-02  点击数:

“变种合同”签多少次都像打短工《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模糊,广东专家呼吁完善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报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后有可能被滥用,成为企业规避经济补偿的“新招”?最近,广东多位劳动关系专家向本报表达了这 
样的担忧。他们呼吁:在《劳动合同法》明年正式实施前,对此加以完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据悉,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比如一年一签),对此,《劳动合同法》专门祭出“重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后,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劳动关系专家指出,恰恰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终止这种合同依旧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这种合同的经济补偿也不明确,且没有连订二次之后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这有可能开了一个可继续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后门”。比如,建筑行业一个项目就可能要三五年,大量采用这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几个项目、签了几次合同之后,这时劳动者的待遇与进工厂的相比就可能大相径庭。在软件设计、创意产业等“白领”工种,也存在同样问题。

一些专家不无忧虑地说,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其它劳动合同的空子不好钻了,用人单位还可能利用强势地位,以“协商一致”为由,将这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滥用到一些本不适用的情形中。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是否也应进一步明确?

有关专家建议,这类合同实际上属于特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应获得“同等待遇”。比如,如果期限超过一年,终止时也应该有经济补偿。

据悉,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的关注,并已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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