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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哪些合同必备条款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10-01-02  点击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增加了如下必备条款: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其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情况是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本来有明确的标准,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不影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为了强化其社会保险意识,增加了该条款。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增加的五项必备条款,(1)、(3)、(4)、(5)基本上是法定的,没有多少操作余地,关于工作地点条款,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与劳动者灵活约定该条款,比如以列举方法约定:乙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北京、上海、广州,这样可避免因工作地点的变更带来的纠纷。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7:30 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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