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针对现实生活中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侵权作了具体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没有对个人用工的责任问题作出规范。有的地方、法院和专家提出,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较多,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该予以明确。草案三审稿吸收了这一建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引起了争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如果保姆骑车去买菜,在路上撞了人,是不是也该由雇主承担责任?”“如果保姆做饭时不小心烫伤了客人,这个损失该由谁来赔?”
郎胜委员则认为,不加区分地规定一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对这些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规定的确不够明晰,比如出现“保姆在买菜途中撞人”的情况,确实不好区分责任归属。这位负责人表示,该条规定还需进一步研究。
对此,丛斌委员建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侯启军代表则建议,在此条规定后增加规定“提供劳务的人如果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