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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争论的几个问题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10-01-14  点击数:

新华网广西频道4月28日电(记者梁思奇 车晓蕙)北海市的统计显示,今年一季度受理的劳动争议案达505件,而去年同期只有84件,增加了5倍以上。一些企业认为劳动争议增多表明劳资关系不和谐,并把这种不和谐归咎于今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案数量明显增加,北海市并非“个案”,广西的柳州、桂林等市也有同样现象。《劳动合同法》去年刚颁布,记者在珠三角采访一些外资企业,他们当时就对《劳动合同法》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增加表示担忧。劳动争议增加无疑是这部法律带来的效应,但不应简单地认为它造成了劳动关系的紧张。实际上,这种法律效应更多缘于对过去侵害劳动者正常权益问题的纠正,缘于对原来就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的规范。

    据了解,北海市大幅度增加的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诉的原因绝大部分是用工单位没有遵守相应的法规,侵害了劳动者正当权益,有的是拖欠加班工资,有的是或未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有的是企业没有代缴社会保险。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拥有了依法对这些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进行追偿的权利。

    正如一些企业本身所承认的,这类现象过去在用工中比较普遍,不少实际上是“囤积”下来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的一项调查显示,到2007年底,北海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调查的27家样本企业的485人中,参加养老保险只有114人,参保率仅为23.5%,参加医疗保险26人,参保率5.36%。企业没有为员工缴费参保,虽然原因不同,但都是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劳动合同法》恰恰为帮助劳动者实现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武器。

    需要提出的是,由于长期以来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廉价劳动力成为加工制造业的产业优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漠视。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一仍旧贯,抱有侥幸心理,没有纠正和补救在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的缺失,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相反以人员流失、经营状况不稳定等理由规避法律的相关责任,这恰恰是造成争议增多的原因。

    记者还了解到这样一种现象: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十分珍惜所拥有的劳动岗位,对于企业不遵守和执行劳动法规的行为,采取宽容、忍让的态度,不愿“兵戎相见”向劳动仲裁机构投诉。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但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从中感受到劳动者与企业同舟共济、希望企业做强做大的愿望,正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企业不仅不能因此怠慢劳动者,而应更积极地履行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规范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正是《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但劳动和谐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必须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这一角度看,一定程度上的劳动争议的增多,不仅不能视之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而恰恰反映了原先普遍不正常的劳动关系在向着真正的平等和谐转变,起到了预期的积极作用。

    一位劳动部门人士说,从法律本身而言,《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企业正常经营的成本,却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代价,如果真正了解和理解了《劳动合同法》,那么出现的将不再是劳动者纷纷到劳动仲裁机构投诉,而是用人单位追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实现这一点,应继续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定地推进和实施好这部法律,使其成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推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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