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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拿出“早产”的合同引争议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4-10  点击数:

    新华报业网讯    镇江“丹盛纺织有限公司”与500多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今年12月30日到期,于是企业从本月6日开始,便拿出新的劳动合同让职工续签,合同生效时间为12月31日。离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相隔仅仅只有1天。也就是这一天时间引发了一场争议。 “丹盛公司”2000年之前属于国营企业,2000年改制之后,属于股份制企业,现有员工近千人。除了签订长期合同的员工外,2004年1月6日,500多名员工与企业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0日。本月6日,企业员工突然被告知,企业开始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有人拿着企业新拟定的合同让员工签字,合同生效时间为12月31日。得知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员工们对企业开始生疑,且有不少人拒签,并借此向企业讨要改制后的“身份置换金”。

  一位员工昨告诉记者,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后,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可能是在有意规避新的劳动法,给自己增加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同时也可能在有意规避一些新的约定。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却否认了这种说法。他表示这样做只是为了保持合同的延续性。至于员工提出借续签合同,索要“身份置换金”一事,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已经给他们解释过,只要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我们会一分不少退给员工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向记者解释,合同在1月1日之前签订,其实并不能规避新法。新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适用法律原则是旧法有规定适用旧法,如是旧法没有规定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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