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小时工”属于规避劳动合同法
记者 侯召溪
水母网1月12日讯 9日,本报“解读《劳动合同法》”一文见报后,不少读者打来电话,他们结合自己的工作情况,询问“新劳动法”中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
开发区某技术学院的大四学生王同学拨打记者热线反映,他在芝罘区某企业已经工作半年了,至今没签合同,来这家企业工作是学校分配过去的。“在报纸上,我看到律师分析,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感觉我所在的单位也应该给我签订劳动合同。”电话一端的王同学有些迷惑。
芝罘区的李先生向记者反映,自2004年他在一家私营企业干到现在,企业至今没有给签劳动合同,他不知道是否可按“新劳动法”获得相关补偿。
芝罘区某酒店的赵师傅向记者反映,他在某酒店工作三年了,近日,单位要与他签订所谓的“小时工”,不签就辞掉他,至于合同是什么样子,赵师傅也不清楚。
就王同学、李先生和赵师傅的的疑惑,记者咨询了烟台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赵海霞律师和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的杨曙光教授,赵律师说,由于王同学还没有毕业,还是学生身份,无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杨教授说,李先生所在的企业如果在今年1月31号之前再不与他补签劳动合同的话,李先生有权向企业追回自2004年以来的双倍工资。至于赵师傅反映的签订“小时工”,杨教授说,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赵师傅所在的酒店提出签订所谓的“小时工”是在规避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