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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过劳死应纳入职业病范围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3-24  点击数:

     主持人:“过劳死”指的是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2005年年底,江苏教师李华突然晕倒在办公室,经过多方抢救无效最后死亡,医生认定,李华的死亡和工作压力大有非常直接的原因。李华死后,他的丈夫为妻子的过劳死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的努力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解说:徐语贵是李华的丈夫。2005年的12月25号对于他来说是一个永生难忘的日子,上午9点多,老徐突然接到了妻子同事的一个电话。

  李华的丈夫徐语贵:说我家属倒在办公室里。

  李华就是病倒在这张办公桌前,当天上完第一节课后,李华便出现了头晕的症状。

  南沈灶小学老师徐中俭:当时(她)感到头晕嘛,也不能讲话。

  李华病倒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徐语贵辗转将妻子送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然而,虽然经过了多方地全力救治,但最终还是没能将李老师从病魔的手中挽救过来。

  李华的丈夫徐语贵: 60多天一直是昏睡。

  李华在昏迷了60多天后就这样离开了。医院认为,外部环境的因素有可能是造成李华病倒的主要原因。

  李华的丈夫徐语贵:上海医院的教授给我讲她这个病因很可能是由于外界因素工作压力啊或者是惊吓啊等等原因造成的。

  医生的话让徐语贵想到了妻子平时工作生活的状态,据徐语贵介绍,李华的工作十分辛苦,每天早上6点多就去了学校,晚上6,7点才能回家,在家备课批改作业到深夜更是家常便饭。周末还经常帮成绩不好的孩子补课。由于工作认真出色,李华曾多次受到教育系统和学校的表彰和嘉奖。

  徐语贵:这是她1994年立的2等功,是市局发的这是她在南沈灶镇(她)被评为第十二次党代表的代表证。

  辛勤的工作为李华赢得了肯定和荣誉,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也给她的身心带来很大的负担。徐语贵说,李华病倒之前就曾多次感到心力交瘁。

  李华的丈夫徐语贵:她说我有干不完的事情,她就是拼命工作,她哪怕不吃饭她也要把事情干好。

  想到妻子是因为积劳成疾才病倒在办公桌前,徐语贵向南沈灶小学提交了为李华办理工伤的申请报告。南沈灶小学的有关领导也表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了字。然而,南沈灶小学的上级主管部门东台市教育局认为李华不能认定为工伤。

  东台市教育局人事科朱峰:认定工伤亡必须是在单位里面发生意外,在48小时以内抢救无效那才能认定工伤(亡)。而她这个整个的过程呢,从治疗到去世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了,所以就我们对照相关政策法规来看,她不能作为认定工伤(亡)的对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的死亡时间确实做出了48小时以内的规定。48小时的时间限制,成了徐语贵为妻子申请工伤过程中一道不可逾越的坎。对于东台市教育局因此而不批准李华的工伤申请,徐语贵认为这对脑力劳动者来说很不公平。

  李华的丈夫徐语贵:她不可能一下子就死,如果用48小时来卡,那脑力劳动者死了,那不是太冤枉了么。

  李华老师死的让人感到遗憾,无论她的死在不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内,过度劳累的工作对她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却是一定存在的。南沈灶小学现在一个班有六七十名学生,老师们面临着成绩考核以及升学等多方面的压力,经常透支自己的体力。

  南沈灶小学副校长徐书山:不仅仅是李华老师一个人我们其他的老师其实都有这样的压力,大部分教师都处于亚健康状态。

  主持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48小时”的限定,似乎成了争论的焦点。现代社会的快节奏,让知识型中青年成为过劳死的高发人群,一些国家,已经把过劳死列为职业病并写进了法律。人们该如何对待李华事件以及它所折射出的过劳死问题呢?记者采访了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

  教育局和一些劳动工伤认定部门的做法,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错的,应该说是依法来执行的,恰恰是我们立法中的问题。

  专家表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李华的确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专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用48小时界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实存在不合理性。

  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如果放弃抢救让他死亡在48小时之内,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超出一个小时就不认定为工伤,这对于这样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专家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对于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更高层次方面《职业病防治法》当中没有列进去,没有对这方面的规范。

  在《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凡是职业病都将被视作工伤,也就是说只要过劳死被认定为是职业病的一种,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不必受抢救时间的限制。但是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中过劳死却并不在职业病范围。

  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是,对于那种明显存在职业侵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过劳死这个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慢性的长期的,甚至是一种隐性的不是显性的,这样的一些社会现象,当时的时候出现的还比较少,另外是隐性的,所以说被忽略了,但现在我认为这个问题已经凸显出来了,应当引起我们立法机关的重视,应当引起我们执法机关的重视。

  C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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