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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视角解读《劳动合同法》 系列(12)非全日制用工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4-10  点击数: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国际用工惯例。在发达国家中,非全日制用工占就业总量的比例已超过20%。对于季节性、时间性强的工作岗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不仅满足了企业的临时用工需求,而且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和人工成本。
  《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基础上,将“全日制用工”的用工方式提升到法律层次加以规范,为企业适用全日制用工提供了指导与规范。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先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
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大地视眼】
  1.非全日制用工基本构成:
  (1)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但不以小时计酬为限,具体报酬支付方式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同时法律规定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3)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企业可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口头协议,且不得设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企业也可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企业需要注意,法律禁止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设立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本条款的规定赋予了企业不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约束,随时解除劳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同时,企业随时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时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时所承担的义务较之其他用工方式所担义务极为轻松。
  4.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企业是否应当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中没有相关条款。但依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负的法定义务。同时,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30日颁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以及“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的规定可以得知企业应当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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