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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视角解读《劳动合同法》 系列(16)《劳动合同法》下的违约金条款-上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4-10  点击数: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解读】
  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时依照约定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有的国家
劳动合同法领域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而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我国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未对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违约金条款作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被普通适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只列出以下两种例外情况:(一)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在前面的专题中,我们已经解读了
竞业限制制度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并分析了相关案例。本期专题,“大地说法”将为您解读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须支付违约金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培训”在理解上更倾向于专项的技术培训,而不包括企业内部或其他方式的普通的、必要的培训。
  2、服务期“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企业为劳动者专业培训提供费用后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附属期限。服务期一般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企业支付了专业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或跳槽的,应当赔偿违约金。
  3、违约金数额《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并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度,超出的部分无效,在发生争议索赔时也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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