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
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
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
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
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
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关案例】
2005 年1 月某企业职工王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由于王某工作技术要求较高,
2005 年6 月,企业出资9000 元派王某在某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作
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合同约定王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
随之延长。若结业三年内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企业违约金2 万
元。王某于2006 年2 月结业。2007 年3 月,王某向企业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没有
同意。后来,王某多次与企业交涉,企业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要王某赔偿企业为其支
付的9000 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王某认为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而且双方协商解
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付给他经济补偿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企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其9000 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多次调解,企业与王某最终达成协
议,王某赔偿企业6000 元培训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委员会调节后达
成协议。本案6000 元的赔偿计算依据是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期处
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 〕264 号)。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
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
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
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
付。根据这一规定,王某的请求是有道理的。因为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是三年,企业支付的培训
费是9000 元,将培训费按服务期限等分,劳动者每服务一年应递减3000 元。王某经培训结业后,
在单位工作了一年,所以应当赔偿企业两年的培训费即6000 元。双方认为这样的计算比较合理,
因而达成了协议,劳动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
【大地视野】
结合2008 年1 月1 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本案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1、关于2 万元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