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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视角解读《劳动合同法》 系列(18)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上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4-10  点击数:

【相关法条】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新法亮点】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但是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双方同意约定试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约定不同的试用期。
  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劳动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有了如下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




  鉴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企业在制定试用期条款时应当适用《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的约定,而不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二)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不得约定适用期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依上述期限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劳动法》没有此项约定。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依照法条可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劳动单位即使岗位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续签,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同时,企业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企业的要求而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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