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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4-18  点击数:

保密协议中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1.保密义务主体

  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一般为处于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保密义务为要求这些劳动者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承担保密义务

  2.保密义务的范围

  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有的商业秘密不一样,因而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写进保密协议,明确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雇员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完成的创意工作、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编程、数据库开发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保密范围是协议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写清楚。

  3.保密义务的期限

  原则上讲,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保密义务的期限并非保密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脱密期也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方式。它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脱密期的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人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4.违约责任

  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在保密条款的形式下,保密约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在保密协议的形式下,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其一,保密合同具有从属性,保密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是主合同,没有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保密义务,当然也就不存在保密合同。保密只是劳动关系的一项内容。其二,保密合同具有独立性,一般来说,从合同的效力是随着主合同效力的变化而变化的,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主合同变更,从合同亦应做相应变更。但是保密合同却不同。劳动合同的无效和变更,并不影响保密合同的效力。这一点对于保密条款也同样适用。如保密约定采取了保密协议的形式,用人单位可以只与那些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保密合同。如用人单位把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写在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里,成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则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都会签署带有这一条款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在员工手册或集体合同写人保密事项的办法来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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