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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时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4-18  点击数:

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时如何处理?

  对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经满10年后,如何理解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是必须以双方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明确形成一致意见为前提,还是只要双方有续签的意思表示而不管其续签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就双方已经续签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上述系列问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依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武秋芳等12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的批复进行理解与判断。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武秋芳等12人分别于1987年、1988年、1990年、1991年到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所辖桥西、桥东支行从事储蓄代办员工作,其中部分人员和所在单位签订了5年的《雇佣储蓄代办员合同书》。合同期满后,虽未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武秋芳等人一直在银行继续工作。2001年11月6日,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下达〔2001〕463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张家口分行根据该办法规定,对武秋芳、刘桂芬、王建枝、李凤英等4人予以辞退,与其余8人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武秋芳等12人不服张家口分行的安置意见,向张家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与同岗位其他员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补偿4位被辞退人在辞退期间的经济损失。张家口市劳动仲裁委以双方已续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中为由,对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未予支持。武秋芳等12人不服,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等有关规定表明,虽然劳动合同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都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订立,但劳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在诸多方面都给予劳动者特殊的保护,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明确地对用人单位在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给予了必要的限定。即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满10年以上,双方又自愿续延合同的,那么,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取决于劳动者一方的意志。如果劳动者表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张家口分行分别和赵世红等8人签订了一年期短期合同,表明双方同意续延合同,既然如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就应当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同意续延合同中同意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全部条款,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不能由用人单位自愿接受,就很难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很难达成续延劳动合同。而且,《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部对《劳动法》若干条文所作的说明,其中第20条规定:“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家口分行没有同意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是同意订立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故武秋芳等人的请求不能支持。因对《劳动法》第20条以及《解释》第16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认识不一致,故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问题逐级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一他字第2号作出答复:“根据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赵世红等8人续订的一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赵世红等8人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一批复的作出,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解决了长期困扰审判实务的一个争议焦点,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上述典型类型案件的基本观点: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本义,劳动者如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中“同意延续”的内容,既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续签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先,如果事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支持。从前述事实介绍情况可知,武秋芳等12人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在银行工作,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均已达到10年。这12个人的命运有所不同,张家口分行对武秋芳、刘桂芬、王建枝、李凤英等4人予以辞退,表明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延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就不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对武秋芳、刘桂芬、王建枝、李凤英等4人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将无法支持。而张家口分行与赵世红等8人于劳动关系满10年后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表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关系,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赵世红等8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家口分行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此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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