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有何关系?
服务期,是指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具体期限。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显著区别:
第一,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的,带有任意性的特征;而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带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定性。
第二,服务期的利益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能任意解约;而劳动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亦不能随意解除。
第三,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约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劳动合同期限虽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在此期限内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应区分情形予以确定:(1)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2)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如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3)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应予折抵,其支付的培训费应为扣除该折抵后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