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有何区别?
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禁止的目的;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通过竞业禁止可以减少劳动者离职后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而泄露、使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机会,通常在保密协议中包含竞业禁止的条款。但应指出,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禁止的目的之一,竞业禁止还可达到保护企业经营利益的目的。如避免离职的劳动者因过于熟悉原用人单位情况而在竞争上给原用人单位造成其他的不利等,这些目的未必与保护商业秘密有关。
由于保护客体上的重合,对竞业禁止与保护协议的违反通常形成竞合。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一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往往同时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对此用人单位可以择一行使请求权。
用人单位可以同时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性质不同
保护商业秘密禁止的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竞业禁止是禁止从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产生的依据不同
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的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没有约定则没有义务。
3.执行的期限不同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保密义务是一种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作为义务,只要他人的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就存在。竞业禁止的执行以限制离职员工使用自己熟悉的经验、技能为代价,如果禁止期间过长会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法律规定2年的最高期限。如果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期限超过这一法定期限则无效。
4.实现的条件不同
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保守秘密属于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实现不需要支付保密费。即使约定保密费,一方未支付费用时,保密义务人也不能以欠费为由违反保密协议而泄密。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的执行需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支付,则劳动者可以请求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