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适用于哪些劳动者?
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但“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见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