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用人单位如何提出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只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为根据,未经债务人答辩,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这从立法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公正处理这类债务案件,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
1.支付令异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债务人不必提供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异议的成立,只要作出异议陈述即可。所有用人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只需要提出异议,而不需要任何的理由,就可以使支付令程序终结,案件仍然要转入劳动争议正常的仲裁、诉讼程序。从这个角度分析,说支付令简化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也不是绝对的,甚至有可能还会延长处理程序和时间,所以应当说通过引进支付令制度来简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程序、减低其维权成本可能只是立法者一个良好的愿望。
2.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对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后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异议条件的,支付令失效。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