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试用工作的期限,其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而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我国早在1954年7月颁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中就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了规定。要求工人、职员的最长试用期分别不超过1个月和3个月。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亦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条在前条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作了分档严格周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来限定最低工资。这是对《劳动法》第48条的充实和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法》第48条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真实再现。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它有如下要点:第一,法定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时。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的规定》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作为法定工时。第二,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的劳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数额不难确定。可能存在的争议是:试用期的工资是高于两者中的较低者就行还是必须高于较高者。依解释,试用期的工资应同时高于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是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补缺和完善。该条的出台增加了劳动者保护的维度,是强化劳动者保护立法意旨的忠实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