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最低工资标准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第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报告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对于报送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不妥之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并在4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四,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无异议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变更意见,经修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告确定。
第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省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