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哪些因素?
根据《劳动法》第49条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的直接目的是确保劳动者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不应低于劳动者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用及其应尽法定义务所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所谓平均赡养人口,按照国家1991年确定的1.75计算。所谓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统计调查中对调查户数的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并确定。具体计算办法可参考《最低工资规定》附件。上述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适当调整。
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或者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进行调整。
3.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的规定,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本次修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将这一因素作了考虑。
4.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在当时情况下整个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低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但应当高于职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的标准。在两者之间为最低工资找一个平衡点。但是还应看到,在工资水平较低的地区,最低工资制的实行会使整个社会职工的工资水平上升。
5.经济发展水平
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其工资标准应当有适当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高,意味着企业经济效益好,能支付得起较高的工资;社会消费水平也高,劳动者就要用更多的钱维持最低生活消费。这时,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定得高一些。反之,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就要定得较低一点。
6.就业状况
即整个社会劳动者的就业率和就业行业及部门的情况。就业状况与整个部门和地区的工资支付水平有一定关系。最低工资制应当尽量保证更多的人就业。在就业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定得稍低一些。反之,则可以较高一点。
此外,还应参考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即单位时间内劳动者为社会工作的效率,即有效劳动量与劳动时间之比。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劳动生产率的不同,意味着在单位时间劳动者对社会贡献有所差别。在法定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导致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不平衡性,也意味着各行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的支付能力存在着差别。因此,其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