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企业向劳动者给付最低工资?
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
(2)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不得拒付劳动者最低工资。
(3)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得计人最低工资。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2.最低工资应当按时支付
拖欠劳动者最低工资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
(2)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
(3)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3.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
(1)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以接受劳动者的监督。
(2)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