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谓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按国家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在单位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未能足额支付规定的报酬,或借故不全部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是一种侵权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这里所称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00年11月,卓达学院聘请贾平从事保安、司机工作。2001年9月4日,贾平到卓达学院财务室借款9400元,准备办理购买手提电脑及教师办公用品。后来由于贾平仍有8500元的借款未报销冲账,于是卓达学院从贾平2001年9月份至2003年3月份的工资中扣下8500元冲抵借款。贾平不服,认为其办理的借款是受院领导指派,而且借款已交给胡国桥副院长去购买手提电脑及办公用品,但财务部没有按规定在报销手提电脑及教师办公用品的单据时冲抵借款,并书面向杨卓舒院长反映,但卓达学院没有处理结果。于是贾平向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卓达学院支付工资8500元,报销垫付的招待费2639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006年10月8日,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仲裁字〔2006〕76号仲裁裁决书:一、卓达学院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贾平支付工资人民币8500元;二、驳回贾平的其他请求;三、仲裁处理费300元,贾平承担150元,卓达学院承担150元。卓达学院不服,于2006年10月16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书裁决的第一项。庭审中,卓达学院与贾平对双方从2000年11月起至今一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卓达学院克扣贾平8500元工资冲抵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贾平向卓达学院主张支付劳动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卓达学院向贾平主张偿还借款属借贷法律关系,而本案审理的是劳动争议法律关系。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贾平付出正常的劳动,卓达学院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基本来源,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在贾平不同意的情况下,卓达学院强行克扣贾平工资冲抵借款,属于对贾平的侵权,故贾平要求卓达学院支付工资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如果贾平存在拖欠借款的事实,卓达学院可另案主张。卓达学院提出贾平主张劳动工资超过诉讼时效,因从2000年11月至今,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自从卓达学院克扣工资后,贾平一直向卓达学院主张权利,卓达学院的这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据此判决:卓达学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贾平工资人民币8500元。案件诉讼费50元和仲裁费300元,由卓达学院负担。
卓达学院上诉称:贾平尚欠我院8500元未还是事实,我院依照学院内部的规章制度扣除贾平的工资偿还借款是妥当的,一审对此判决有误,应予纠正。另外,贾平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有效期限,其申请应不予支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我院不向贾平支付工资8500元。
贾平辩称:一、卓达学院扣发我的工资款8500元,这是卓达学院认可的事实,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扣发员工的工资。二、我在单位的借款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本案是劳动争议。三、我的借款是为学院购买电脑,这是经卓达学院多位领导均确认的事实。四、卓达学院扣除我工资后,我一直对此提出异议,但卓达学院并未给予明确的处理态度,故本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卓达学院在对贾平是否拖欠借款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经贾平同意,也无其他法定理由,而私自克扣贾平的工资,违反了该50条的规定。双方从2000年11月至今一直存在劳动关系,且自从卓达学院克扣工资后,贾平一直向卓达学院主张权利,所以卓达学院提出贾平主张支付工资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贾平要求卓达学院支付工资8500元应予支持。贾平是否拖欠卓达学院借款,属借贷法律关系,是不同于本案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另一法律关系,卓达学院可向贾平另案主张。事实上,卓达学院已就该借贷法律关系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已予以受理。原判对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卓达学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