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用人单位的自身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竞业禁止义务的设定毕竟限制了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因而必须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及设定标准加以严格的限制,原则上必须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所谓合法性,是指竞业禁止协议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所谓合理性,是指竞业禁止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平等互利、公平合理。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规定有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但竞业禁止协议毕竟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他们二者的实力相差悬殊,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如果采用口头形式将很难在出现纠纷后取得有利于己的书面证据,从而也必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采用书面形式却能够避免出现“举证难”的现象,也更能有效地保障双方的权益。况且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已经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作出了要求书面形式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9条都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法律虽然也承认和保护这种劳动关系,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就业权,竞业禁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协议中明确写明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地域范围及补偿标准等内容,如果采取口头等其他非书面形式,法律应当不予承认该协议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