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保障职工在停工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需要,195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第一,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
第二,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停工津贴;
第三,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停工津贴;
第四,停工期间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均按停工津贴发给。学徒工的生活补贴照发,但若高于本企业一级工的停工津贴时应按一级工的停工津贴发给。在停工期间,企业应积极设法安排职工从事其他劳动。确实无法安排,停工连续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的天数,发给停工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