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外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以防止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护用人单位用工的稳定。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对劳动者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极为不利。
第一,违约金对劳动者而言本质上具有惩罚性,允许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与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原则相悖。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旨在补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由于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条件,只要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即使对用人单位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者造成的实际损害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劳动者也应当支付违约金。事实上,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此种情况下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就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制裁,也就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惩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原则。
第二,允许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将使劳动者地位更加不利。劳动关系其实就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拥有者与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资料的拥有者相比,在经济上也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有能力承担,但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往往没有能力承担。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将使劳动者在经济上处于更不利的地位。
第三,允许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是,用人单位相对劳动者来说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违约金的约定上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的问题。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劳动者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要么不造成损害,要么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远远高于用人单位因违约给予其的经济补偿,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四,允许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将限制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阻碍劳动力的合理配置。生产率的提高,由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是生产资料,一个是劳动力,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否合理配置,将影响生产率的提高。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将使劳动者为了不愿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劳动力得不到合理的配置。劳动力得不到合理的配置,将浪费劳动力资源,也将影响经济的发展,强化人才竞争将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损害劳动者的利益,阻碍经济的发展,禁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外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