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定额包干的方式迫使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合法?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由此可见,实行计件工作也应以劳动时间为基础,不能以“计件工作”为名,来达到违反法定工作时间制度的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充分考虑产品合格率、单位工作时间、工间休息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精确的计算来确定劳动定额。用人单位的工作定额如果要迫使大多数职工必须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才能完成,就是不合理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合理的定额。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任务紧迫等原因,需要劳动者加班的,也应按《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即“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同样适用,即延长部分的劳动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不得依据定额工作进行换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