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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制放长假不发工资属违法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10-01-08  点击数:

 
  案 例:

    湖北籍姑娘小吴在广东东莞某玩具厂打工,去年10月起,她每天都没活干。这时厂里出台了“带薪长假”制度,她只好“休假”走人。


    由于订单不足,小吴所在的工厂早就开始收缩生产,公司为了节省劳动力成本,便推出了“放长假”的规定,允许部分老职工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享受“带薪长假”,但薪水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小吴认为,“带薪长假”其实是把工人支走的“变相裁员”。不过,小吴能理解厂方的难处,她并不想借此索要一笔补偿款。她决定先回家,看看再说。类似小吴这样的遭遇在现在相对普遍,许多企业采用这种办法“变相裁员”。


    佛山某公司员工林先生在网上发帖称,所在的工厂想裁员,但又不愿意支付赔偿金,于是厂方给员工结工资,然后放长假,但并不通知员工什么时候来上班。他现在没有工资、没收入,放假和失业没有任何区别,该怎么办?


    分 析:


    对于一些企业利用放长假“变相裁员”的现象,律师指出,单位因经营原因停工、停产,是可以合法让员工放假的。但员工一旦遭遇这种情况,除了要以积极的心态寻找新的机会外,更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企业的无薪长假行为。


    广东钟伟律师认为,在因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单位由于经营上的原因不得不给员工放假,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但如果单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就不能任意放员工长假。如果单位和员工就此发生争议,单位有义务提交全部或部分停工、停产等经营情况的证明。


    广州肖雄律师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换句话说,强制员工“无底薪放假”,或者超过1个月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情况,均属于违法。目前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80元/月,也就是说企业即使放假,公司也要为员工缴社保。


    对于有企业要求员工自己写请假条,以达到不支付工资目的,肖律师指出,这种方式因违背工人的真实意愿,所写的请假条是无效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转载2009年3月《全国优秀劳动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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