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案例1:是休产假还是旷工
某公司行政人员侯某临近预产期。遵医嘱,在预产期前15天经公司批准开始休产假。不想好事多磨,候某30天后才产下一男婴,比预产期整整晚了15天。产后第60天,候某的产假已经休了90天,公司发通知要其上班,并称如到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候某接通知后没去上班。公司作出违纪辞退的决定。候某认为,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现在其产后假未休满75天,所以没去上班不能认定其为旷工。公司则认为,产假总共90天,候某已休满,且在接到单位通知后仍不上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可以辞退。
案例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对此,劳动部又对此条款作出进一步解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候某由于超过预产期生产,虽然总的时间已满90天,但产后假未满75天,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可将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其公司将其超出部分算作旷工是不合理的。
律师建议:
牢记产假、难产假规定,享受带薪假期;同时建议女职工以预产期为基准时间,提前15天请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