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有何特殊之处?
劳动合同亦属合同的一种,但与其他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包括在我国境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劳动合同的订立,必有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是劳动者,而且劳动者是自然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同是单位,劳动合同也不可能产生在劳动者之间。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人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该单位的职工,对内,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从用人单位来讲,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这种职责上的从属关系是由社会生产劳动过程所决定的,它与剥削阶级社会的雇佣者对被雇佣者的完全或不完全的人身占有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所反映的职责从属关系,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依照社会化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分工要求形成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是劳动权利主体,也同是劳动义务主体,只是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担负的任务不同,法律和劳动合同赋予他们的权利义务不同而已。
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劳动合同所针对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动力的人身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的人身性。由此形成了一些不同于其他种类合同的特征,如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等等。人身性特征应该是劳动合同作为专门的合同种类而独立存在的标志。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有的劳动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在于实现价值;有的劳动则是间接地帮助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量;有的劳动成果将来才能看到。比如,对职工的职业培训也是劳动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在接受培训期间,不但不创造价值,而且单位还要为他们支付相当的学费,但只要他们完成了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因此,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当然,这一目的并不排除劳动合同对劳动成果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