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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4-15  点击数:

哪些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用人单位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

  1.企业

  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该法。显然,该法适用的企业主体是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的,这与企业的出资人国别无关。这里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主要是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等)。

  2.个体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一般而言,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第二种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三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前两种个体经济组织已涵盖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中,理所当然地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所以这里所称的个体经济组织应是指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至于是否必须以雇工在7人以下为条件,我们认为,只要有雇工同时又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就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应以其招用雇工的人数作为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界定标准。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类异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新的组织类型,其特征在于其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劳动法》第2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没有予以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予以了明确规定,实质上扩大了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值得肯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

  (2)事业单位。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出版、电影、博物馆、剧团、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卫生等单位。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文艺、体育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社会经济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其他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关系时,才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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