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
在前述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以及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其中,地方性法规只适用颁布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区域)。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等颁布的规章,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000年10月28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了适用《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以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也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