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包括哪些人?
从广义上讲,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从狭义上讲,劳动者仅指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其中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和相关劳动规章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包括以下人:
1.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表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合同法》。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国家机关聘用的门卫、保洁人员等,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3.用人单位党群专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已明确指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他们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岗位等。换言之,他们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