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如何在内地就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根据《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