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是什么关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效力的关系,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均规定,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如《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35条:“内部劳动规则不得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合同、集体协议的条款,也不得对雇员个人性的、集体性的权利和自由做出不能为雇员承担的任务性质所证明的、或者与雇主所要追求的目标不成比例的限制;也不得含有对具有同等职亚能力的雇员,只因性别、习俗、家庭状况、出身、观点或信仰、或者残疾等因素不同,而侵害其劳动权益的条款。”《韩国劳动标准法》第97条、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71条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相同。但也有学者持不同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效力要高于集体合同和劳动纪律的效力,即集体合同和劳动纪律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应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无效。但我们认为,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集体合同是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