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工时,如何保护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就业权利?
1.义务兵退役的安置原则
《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根据《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仍按《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保证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同时,对自愿到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3.在就业方式上,凡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但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4.妥善安置伤病残退伍义务兵
对伤病残退伍义务兵,中央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为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