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工时,如何保护退役军人的就业权利?
退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因服役期满或其他合法原因退出现役的人。军人担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危的重任,不能要求其在退役时与非军人一样进行就业竞争,对退役军人实行就业安置等特殊保障措施,有利于稳定军心,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也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合理”原则。目前,涉及对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的主要法律、法规,除《劳动法》外,还有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3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1983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7年11月国务院讨论通过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