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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十大新型劳动争议案解析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3-23  点击数: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新型劳动争议案例不断出现,而一些争议案件的解决则因为新法新规定而有了变化。这里我们选择了10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经调解或谈判而和解,有的通过裁审才使争议得以平息,但这些案例的解决无一例外地告诉我们,新法对规范劳动关系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

1.卡夫搬迁被指程序违法,集体协商终于化解危机

【案例回放】    今年2月,卡夫完成对达能饼干业务的收购后,决定将其在中国的总部由北京搬迁至上海,这涉及250多名员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职工火速成立工会,要求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卡夫的行为“程序违法”。后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双方终于就总部搬迁的员工安置之事达成了谅解,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员工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补偿金数额,公司也挽回了社会影响,保证了搬迁的顺利进行。

【新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于当初公司没有进行平等协商,即使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仍被有关部门指责“程序违法”。俗话说:“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难断。”新法的这条规定大大拓展了职工集体维权的法律渠道。

2.企业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员工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今年9月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一企业因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向该职工支付了6个月的双倍工资5970元。这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石家庄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首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8月25日,职工纪某到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其所在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监察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该单位按照二倍工资规定支付未与纪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工资。

【新法亮点】   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注意的是,此规定情形应当发生在2月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才计算,而且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而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新近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辽宁一职工被“炒鱿鱼”,却换回“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回放】    今年9月,沈阳市仲裁委裁定,某证券公司应与林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94年9月,30岁的林东被沈阳市一家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聘用,从事内勤工作。这一干就是13年多,总共跟公司签订了13份劳动合同,一年一次。今年4月份的一天,林东却意外地被公司经理通知,公司即将合并,在合并前要解除和林东的劳动合同。林东当即向经理表示反对。然而次日上班时,公司的保安表示已经接到经理的通知,不允许林东再进入办公区。无奈之下,林东只得来到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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