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基本常识
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2、仲裁案件的处理机构及劳动争议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市、县(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院(股)为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和仲裁委的其它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市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4、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5、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含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含部分无效)、事实劳动关系、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工伤事故,当事人已取得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拒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6、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超过这一时效,则丧失请求保护其权利的申诉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7、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自动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
(1)提交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前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庭根据《湖南省公开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开庭审理。
(5)裁决。仲裁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6)归档。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