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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劳动关系调整

文章来源:来自网络  文章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09-03-27  点击数:

对外开放,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最佳形式。由于外资企业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用工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使它率先形成了面向市场的经营机制,其劳动关系也具有与国有企业不同的特点。

  外资企业劳动关系特点

  资本对管理权和劳动占有。外资企业的雇主在尊重我国主权、利益原则和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享有在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内部管理较为严格。职工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其参与权和知情权极为有限。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劳动保护、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等均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
  劳资利益对立且差别悬殊。在分配方式上普遍存在着雇主对利润的独占和工人工资收入刚性的矛盾,职工对其工资收入的决定缺乏影响力。而且,职工与雇主的收入相差悬殊(包括中外管理人员和员工)。尤其是在出口加工型企业,压制职工的工资水平是企业发展和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支柱。
  外资企业劳动关系主体构成。从劳方情况看,职工及其组织力量发育欠成熟。职工普遍年龄较小,文化技术素质高于职工队伍的平均水平,工会在外资企业中的组建率和组织率较低。
  从管理方情况看,雇主的雇佣习惯差异明显。由于外资企业的雇主及其经营者来自不同国度,因而在处理劳资关系的方法上也各有差别。例如,欧美式雇佣模式注重“法治”管理。严格的监督管理,即通过各种制度,使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也有倡导“以厂为家”的日本式雇佣模式。在中日合资企业里,一方面有严格的管理,企业对员工的要求近乎苛刻,厂纪厂规十分严厉,甚至动辄体罚。另一方面,企业又很注意培植“大家庭”的和谐氛围,要求员工具有“爱社精神”以及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大量的港台企业中,“家长制”雇佣管理模式占主导地位,一般是要求绝对服从,工会被禁止,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员工流动乃至罢工事件相当频繁。

  外资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在就业和劳动合同方面,外资企业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较宽,定性条款少,定量条款多,对职工的约束力强;二是权利义务明确,条款具体,文字表达准确;三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富有弹性,劳动合同的解除更为灵活。
  在工资分配和保险福利方面,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有高有低。低的,与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持平,这是少数;高的,则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二至三倍,这是多数。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一般都能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是把外地工(农民工、劳务工)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有些城市,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招聘了相当数量的外地工,有的多达职工总数的一半。他们在工资上与正式合同工同工同酬,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个人与家属的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而他们却正是从事苦、累、脏、险工作多、加班加点尤其多的工人,在健康上隐忧甚多。
  在管理方式方面,部分外资企业的外方管理人员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任意打骂、侮辱和体罚职工,其粗野和不文明的管理方式致使职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这种管理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也加剧了职工的离心和反抗情绪。
  在劳动争议方面,突出表现在沿海的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权益普遍受到侵害,以致出现“民工荒”,致使劳动关系紧张。总体来看,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变化幅度不大,案由主要与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恶劣的劳动条件和非人道的管理方式有关。此外,怠工、停工和罢工事件也时有发生。

  外资企业劳动关系调整

  由于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力量对比极端不平衡,以及这类企业劳动关系运行不规范,使得这类企业中的劳动者利益被侵害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当劳动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又没有正规渠道和机制予以解决时,劳动者不得不用一些非规范手段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争取自己的利益。这些手段包括怠工、罢工、请愿、静坐和“跳楼秀”等。为寻求自我保护,有些劳动者还成立如“同乡会”、“打工者协会”等自发团体与雇主对抗。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的不断激化,劳动争议事件不断增长,是外资企业劳动关系现状的一个突出特点。
  外资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这些企业中没有工会,绝大多数劳动者处于一种无组织的状态。针对这种状况,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要求,把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工会作为很重要的工作来抓。


  外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立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这是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通用手段。外资企业都应逐步建立完善这项制度。
  外资企业工会在建立和实施这项制度时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确认工会作为协商谈判劳方代表的独立主体资格,通过本企业职工对进行谈判的工会予以资格认定并授权工会进行谈判,使工会真正由职工自愿组织并能切实代表职工的意见,避免资方直接控制、干涉和操纵工会的行为。二是工资协商谈判是集体合同中最重要的劳动标准要件。
  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制度:
  工会预防劳动争议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在外资企业内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外商、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都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协助劳动部门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加强企业职工的民主参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应注意的工作方法:


  在工作思路上,突出协调劳动关系这条主线,在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上,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维权机制。在活动方式上,遵循业余、分散、小型、多样、适度、有效的原则。在工作策略上,应当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外部各种因素,掌握能进能退、有取有舍的原则,需要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宜。在工作方法上,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不能照搬国有企业工会工作方法,而应当继承和发扬我国工会行之有效的作法,总结并创新适应外资企业特点的工会工作方法。主要有:1、借鉴国有企业工会好的工作方法,并加以改进、完善;2、利用一定的形式与外资企业进行坦诚相见、平等相待的协商恳谈;3、将工会工作内容巧妙地渗透到企业的规章制度之中;4、实施合法、合理、合适、合拍、合情、合作的工作方法;5、充分发挥工会积极分子的骨干作用;6、减少空洞的说教,多组织职工进行现场参观,进行比较、联想;7、组织员工参加兴趣活动,并渗透一定的工作内容,使之寓教于乐;8、对企业动态、职工思想定期进行预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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